7月21日,大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發(fā)布《關于對大理市城區(qū)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的公告》,對破壞市容市貌和城市衛(wèi)生的不文明行為,做出明確處罰規(guī)定。其中:
對隨地吐痰、便溺,亂扔果皮、紙屑、煙頭等廢棄物的,責令改正,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;
對車輛亂停亂放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,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,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
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(guī)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,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;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。
來看公告詳細內容

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開展新時代愛國衛(wèi)生運動的重要指示精神,以更大的力度、更明確的目標、更有力的舉措,深入推進愛國衛(wèi)生運動,全面改善人居環(huán)境,進一步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質,培養(yǎng)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。根據(jù)《城市市容和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管理條例》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(guī)定》《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》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(zhèn)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自2020年7月22日起,將對大理市城區(qū)不文明行為堅持高標準、嚴要求、常態(tài)化管理,廣泛深入持久開展愛國衛(wèi)生運動,推動全社會養(yǎng)成良好衛(wèi)生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,有效推進創(chuàng)建國家衛(wèi)生城市工作進程,確保城鄉(xiāng)衛(wèi)生狀況得到全面鞏固提升,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
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對隨地吐痰、便溺,亂扔果皮、紙屑、煙頭等廢棄物的,責令改正,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。
二、對在公共區(qū)域亂倒垃圾、污水,任意堆放雜物,隨地大小便,放任寵物便溺的,責令改正,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設施、設備損壞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對臨街商鋪和餐飲門市未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的,向街道、河道或者非指定場所傾倒污水和垃圾的,責令改正,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。
四、對隨意傾倒、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改正,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個人有以上行為的,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;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、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,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,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;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;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,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,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;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。
五、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,搭建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,責令其改正,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六、對未經登記擅自飼養(yǎng)犬類等寵物或者在建成區(qū)戶外放養(yǎng)犬類等寵物的,責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,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;對放任犬只等寵物在公共區(qū)域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,責令改正,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。
七、對運輸煤炭、垃圾、渣土、砂石、土方、灰漿等散裝、流體物料的車輛,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,責令改正,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。
八、對運載砂石、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未嚴密封閉,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,未按城建主管部門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(guī)定的時間、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的,責令改正,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設施、設備損壞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九、對擅自占道施工的,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十、對擅自在公共區(qū)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、標語牌、宣傳欄、招牌、指示牌、實物造型等; 擅自在建筑物外側、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、掛、貼、刻、寫、畫等;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(fā)、張貼廣告;在城市干道兩側和景觀區(qū)域內以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、門窗外、屋頂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、公共設施上吊掛、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的,責令改正,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設施、設備損壞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十一、對擅自占道經營的,責令改正,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設施、設備損壞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十二、對車輛亂停亂放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,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十三、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(guī)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,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;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。
十四、三級保護區(qū)內禁止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、塑料袋。生產、銷售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、塑料袋的,責令其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產品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;服務業(yè)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、塑料袋開展經營性服務的,予以警告,責令其停止使用,對個人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;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;
十五、其他違反城市管理相關規(guī)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(jù)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進行處罰。
特此通告
大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
2020年7月21日

來源:春城晚報-開屏新聞
責編 龔怡丹
審核 陳大衡